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由于采取等额担保容易使申请人因经济原因无力提供担保,导致对方专业或恶意处分财产,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故一般只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措施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即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