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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女方能提离婚吗?

离婚2023-03-27|人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方如果确实患有性功能障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前提是要求女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有性功能障碍,并且男方的疾病是久治不愈甚至是无法治愈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的理由是多方面的、也是较为普遍的,如果采取积极的治疗和干预,是可以痊愈的,因而不会认定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也因此不会判决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果对女方的主张或者男方的反驳不认可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男方的性功能进行医学鉴定,最终的结果,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为主。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但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可以在半年后到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再次申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将为夫妻双方的未来生活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或者有遗传方面影响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本文所指的性功能障碍,一般情况下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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