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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律师
刘娟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欧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0-02-1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欧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欧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情节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涉及参加传销人数证据不充分。

1、关于下线人数的认定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这一传来证据,并不能明确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害人人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求传销人员伞下的人员达30人,且层级达三层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涉及到传销组织伞下人数的认定仍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到被告人欧某本人其伞下的人员是否确实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在对30人的判断存在到底是30个真实的自然人还是包括虚假的30个自然人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我认为应按30个真实的实际参加传销组织的人计算为准。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欧某伞下的参加人到底是否存在真实的30个实际参加人

2、案卷材料中没有30多人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此30多人是否都真实存在,更不能认定其是否参与传销也无法确定到底是自己参加还是被借名、冒名参加,不能将这些认定为参与人数。在公安机关没有对网络图上牵涉的其余人员进行询问核实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及证人自书传销体系图和证人证言,不能认定传销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传销人员的人数问题时,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剔除。现有的证据均无法直接或者间接证明发展下线超过30不能以人数达到30人为由认定被告人涉嫌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认定被告人欧某的下线人数为30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绘制的传销组织网络图数份证人证言的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公安机关所附传销组织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证人证言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3、被告人及证人银行交易流水信息也无法证明发展下线达到30人以上。公安机关虽然调取了被告人几名证人的银行交易流水信息,但这些账户资金流向复杂,无法与全部申购人员的转账记录一一对应,单独还是整体都无法证明发展下线达到30人以上。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被告人并不认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将间接发展人员作为其返利依据。对获得的返利数额、谋取的非法利益数额均没有查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涉及传销资金数额的证据不充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传销资金数额累计100万元,亦属事实认定不清。既然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就无法确定参与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传销资金数额没有经过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仅根据几名证人的证言推断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11卷第1页,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其他下线的询问笔录以及查明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回复亦是未制作询问笔录的下线不愿来制作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因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清,无法进行具体统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公诉机关对欧某收取100万元传销资金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现有的证据看,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定性值得商榷,下线人数的认定也缺乏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也存在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量刑情节。

1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本案中的被告人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增加的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被告人他人报警后,主动配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机关控制的表现完全符合自首的本质要件。请合议庭比照《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被告人欧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欧某所做的整个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使得公安机关能够顺利侦办案件,其如实供述情节,在每次笔录中均有体现其行为符合坦白法律规定今天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态度诚恳应依法从轻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本案被告人也是受害者加入时间短且没任何获利被告人系被他人引诱逐步走上犯罪,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

4、被告人名下的会员,都是自愿入会被告人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成员参加或者离开都是自愿的,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5、被告人欧某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中应当比照周某,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欧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帮助周某处理事务性工作,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比照周某减轻处罚。 6、关于被告人欧某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意见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包括在天的庭审活动中,认罪态度很好,表示认罪法。欧某作为被告人,同时也是受害人,直到案发才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过诚意。同时,他也是初犯,因此,在对其进行量刑时,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在排除其行为不再对社会发生危害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考虑对被告人欧某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采纳,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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