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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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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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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的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0-02-17|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廖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廖某某,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廖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廖某某涉嫌抢劫罪持有异议。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廖某某的抢劫罪犯罪事实为“……同时对不配合或反抗人员施以暴力殴打,强行搜身等手段取得财物,交由廖某某指定账户进行统一支配使用”、“随后,胡某某被下线成员收缴手机与外界失去联系。廖某某电话听取下线组织成员汇报后,指示、安排下线成员采取惯常手段,威逼胡某交钱加入该组织”。”辩护人对该部分涉嫌抢劫犯罪事实的指控有异议。

首先,廖某某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虽然抢劫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一样,结合本案,廖某某从邵阳被骗加入传销活动,到衡阳发展传销活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廖某某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抢劫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胁迫的内容,但是胁迫的内容,程度不一样。抢劫罪包括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包括的“胁迫”是指组织、领导者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廖某某在客观方面只是按层级组成了一个上下四级的传销组织架构,上线还有包某某,下线有覃某某、赵某某等人,具体表现为采取欺骗手段,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长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见侦查卷廖某某供述P25。

2、同案犯党某某、赵某某已超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对抢劫胡某的犯罪事实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本案定性为犯罪集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结合本案廖某某供述,见侦查卷12-14,天津天狮公司通过采取欺骗手段,由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衡阳,将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骗走统一保管,以限制其离开房间。同时,组织中有人扮演“师傅”,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传授吹嘘“发展前景”,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员,可见,廖某某的主客观行为仅限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党某某、赵某某在对胡某洗脑未果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更能体现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3、关于被害人胡某被抢劫的犯罪事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廖某某听取了下线组织成员汇报,廖指示下线成员采取惯常手段,威逼胡某。分析如下:

廖某某的供述前后5次,其中涉及胡某的供述有两次,见侦查卷17(我几个月才会到衡阳来一次,所以我对他不清楚,我还是听赵某某他们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提过的)侦查卷27(你是否知道一个叫胡某的人?我听赵某某说过,胡某被骗过来的具体情况我是不清楚的。)

赵某某的供述,见侦查卷P8,胡某来的第六天,因其不配合,赵拿水泼了胡某。赵某某对胡某实施的暴力行为是临时起意,并未得到廖的指示。

党某某的供述,见侦查卷P39-40,44,50,胡某对其爱搭不搭,党某某便用水泼胡,然后,胡站不好,党又踢胡两脚。(因为胡某态度不好,他爱搭不理的,来了好几天了,也不用心学习行业里的东西,问他行业的知识,他也答不上来,所有我要吼他几下,泼他的水,让他心静一下)可见,党某某在传销活动中,为发展胡某成员传销组织成员未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对胡某采取了暴力手段。三次供述中,均没有提到向廖某某汇报胡某不配合一事,亦没有接到廖某某的指示。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见侦查卷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廖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供述一致,应该构成坦白。

2、廖某某在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社会以及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廖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朋友邀约参与进来,而深陷其中,其并非明知传销组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而是被传销组织洗脑,自己抱着一夜暴富的心理,没有一事到自己违法犯罪才造成自己如今的下场。

4、被告人廖某某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这次也是初犯、偶犯,相信他自己已经吸取教训,今后都不会再违法犯罪。 5、廖某某家中尚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小孩需要抚养,其妻子又没有劳动收入,目前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一家人的生活都需要他来支撑。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相信他也一定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绝对不会再违法犯罪,希望法院能给他这一次机会,在此表示感谢!

辩护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刘娟律师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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