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归责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在《民法典》中,该章节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目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采取的是《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共治的模式,而 《环境保护法》,则适用过错责任,尤其是在针对 噪声、光污染等方面,这导致两者存在差异,造成 了法律适用的不稳定。为此,可以考虑从多元归 责的角度上,来确立归责原则,以改善环境侵权 责任章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过程中,可以将侵 权行为划分成两种,即一般行为、特殊行为,然后 设置一个一般规定,借此规定运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归责一般行为,使用过错归责原则,归责特殊 行为。此后,再设定一个特殊规定,并按照特殊优 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归责,由此实现多 元角度下的归责,确保《环境保护法》、环境侵 权责任章共治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在特殊规定设 计中,首先,根据侵权行为的特征,来明确归责原 则,并以是否直接作用于人为标准,将侵权行为 划分为两种,即实质性行为、拟制性行为。其中, 前者的加害模式为,排放—环境—人,后者的加 害行为为排放 — 人。其次,将过错归责原则的适 用范围设定为拟制性行为,以满足法律的保障自 由要求,防止过度抑制引发其他不良后果。最后,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归责方法,针对不同的加害 行为,确定不同的归责。
二、侵权因果关系角度上的法律适用
侵权因果关系是影响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举证来 确定因果关系,但由于大部分被侵权方为普通群 众,在个人持有法律资源、能力等方面,属于弱势 群体,因此,出于对其的保护,很多司法实践上 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而实际上,如果一味按照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进行,就会造成司法实践混乱, 影响该侵权责任章的法律适用效果。为此,从侵权因果关系角度上来看,应当深入细化、分解侵 权概念,以不同层面、类型的因果关系,规划举证 方式,并将举证责任具体化到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类型,如到达类型、特定类型、致害类型等,根据因果关系类型的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举证 方式,由此保证司法实践中,该章节的法律适用 效果。但要注意,伴随着时空的变化,因果关系的 判断可能会发生改变,并出现被推翻和修正的情 况,因此,需要长时间地持续关注相关的司法实 践,以及时改善因果关系举证方式,保持侵权责 任章良好的法律适用状态。在此过程中,还要注 意,《民法典》中的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指出,因 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环境侵权解释中,则提出受害人初步举证责任,应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存在争议,因此,还要需要对此进一步清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范畴,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