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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

继承2022-06-07|人阅读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订立遗嘱的形式,可将遗嘱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录像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以下几种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部分内容无效。

3、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实务中,很多人会选择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名下房产,可是当继承人凭自书遗嘱或者公证遗嘱至不动产登记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才发现,即便有遗嘱在手,还是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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