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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曼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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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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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消毒水、伪劣药品等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事辩护2020-03-16|人阅读

新冠疫情的突然来袭让人猝不及防,不仅是口罩连消毒水等防疫用品都成了必需品、稀缺品。现在,疫情已蔓延至全球,伊朗最高领袖顾问因新冠肺炎去世,而美澳民众在疯抢厕纸,大和民族争抢花岗岩。中国民众对外国人民的抢购行为不解、甚至嘲笑的同时,似乎忘了国内民众2月初连夜排队抢购双黄连药品的“盛况”。

一、案例引入

2020年1月31日晚,某研究所联合发布称,研究发现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病毒。经社交媒体传播,仅一夜,各大药店包括电商平台上的双黄连口服液被抢购一空。同日,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张某教授团队研究发现金银花、绿茶可用于新冠肺炎的早期预防和治疗。

为尽快减轻确诊患者的病痛和普通民众的担忧,恢复国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国家各专业医学团队致力于探索、研究能够有效治愈新冠肺炎的药品。在这期间,难免有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体繁杂的信息和民众的恐惧心理,生产销售对于新冠肺炎无积极作用的假药、劣药以牟利。

2020年2月3日,临沂某公安分局捣毁一处制售伪劣84消毒液窝点,当场查扣生产用84消毒液原材料18吨、伪劣84消毒液2500余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七名。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从河北晋州市购进化工原料,雇佣5名工人,勾兑劣质84消毒液,欲对外销售牟利时被查获,所生产伪劣消毒液未流入市场。

同样地,不法分子也是利用疫情下民众的恐慌心理,使生产销售伪劣消毒液案件成为继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另一暴增案件。

二、入罪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不需要产生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此不同的是,生产、销售劣药,需要产生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此,无论从犯罪的结果构成要件,还是从量刑范围,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制售假药的行为打击力度更大、更严厉。相同的是,构成该二罪都没有没有生产销售金额、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方面的限制要求。同时,因假药、劣药也属于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主观责任上,三罪均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假药、劣药等伪劣产品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仍然有意生产、销售该种假药、劣药等伪劣产品,是否盈利或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上述罪名的成立。若销售者不知道其所售的产品是假药、劣药而出售的,不构成犯罪。而生产者对于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始终明知的,因此,生产者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以制售对新冠肺炎无积极作用的假药为例。明知其制售的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对新冠肺炎不具有预防、治疗等作用的药品冒充具有该种作用的药品或者以具有预防作用的药品冒充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等药品作用混淆行为、药品变质、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无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制售对新冠肺炎无积极作用的劣药为例。明知其制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被污染或超过有效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仍予以生产销售的,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并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就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以制售伪劣消毒水为例。生产者、销售者其制售的消毒水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生产不具有消毒功能消毒水以冒充具有消毒功能的消毒水或者将不具有消毒功能消毒水冒充具有消毒功能的消毒水出售的、以低浓度消毒水冒充高浓度消毒水等产品等级混淆行为或者以他种消毒水冒充此种消毒水产品功能混淆行为制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消毒水,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上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需要产生特定的危害后果。

三、思考与建议

制售伪劣药品、消毒水,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还会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作为普通民众,在疫情期间应遵从专家建议,少出门,勤消毒,懂辨别,以法律保护自身,既是为此次全国团结一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防控疫情添砖加瓦,也是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产品的不法分子少了许多可趁之机。

第二、作为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把关生产销售的防治产品的质量标准,不趁机抬价,不偷工减料,为全力奋斗在一线的人员和广大民众保驾护航,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第三、作为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此类在疫情期间不顾人民生命健康安危制假售假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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