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扬州律师陈律师发的判决书了,真的太感谢扬州律师陈律师帮我打赢了这场官司,不然我有理也说不清了......”电话里周先生激动的说着。
事情是这样的,周先生开了一家工程公司,2016年10月20日与另一家工程集团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2017年某工程工程项目投资及分红达成相关约定。协议约定了结算时间、投资金额、利润数额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6年10月25日周先生完成了《投资协议》约定的400万元借款支付义务。至项目结算期限,对方未按约足额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2018年10月31日对方支付了100万元利息,2019年2月15日对方又支付了15万多元利息给周先生。之后对方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周先生无奈多次找对方,可对方一口咬定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
随后周先生拿出投资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周先生与某工程集团系企业借贷关系,周先生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享受固定分红。还有收据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周先生已按协议约定向某工程集团交付借款400万元。
扬州律师陈律师查看了周先生的协议书,并接受了周先生的委托,在开庭中扬州律师陈律师提出合伙经营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本案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上述投资合作、合伙经营的基本特征,故应认定为企业借贷关系。原告出资的40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
最终周先生胜诉。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在签订合同或者拟定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最好标注清楚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