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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继承2021-03-13|人阅读

20209月,秦女士带着她的一沓证据材料来所,她预约了扬州律师沈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秦女士和其姐姐秦敏(化名)是都是秦父和秦母收养的孩子。姐妹二人一个嫁于江都一个嫁于扬州邗江区,秦女士因离养父母近一些,周末经常带儿子去养父母家看望。2014年养父秦先生患癌,一直是秦女士在旁照顾,2016年年初养父秦先生去世,只剩年迈的养母。经秦女士和姐姐秦敏协商,最后由秦女士将养母接回家中照顾,姐姐秦敏偶尔也会过来见见养母。20204月养母因交通意外去世了,期间也是秦女士忙前忙后。养父母去世后,因养母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秦女士和姐姐秦敏因养父母的遗产继承发生了歧异,养父母名下有两套房和一间门面房。秦女士觉得自己照顾养父母更多一些应该多分一些遗产,姐姐秦敏觉得应该均等分配,以自己逢年过节也回家看望养父母为由拒绝了秦女士多要求分配遗产。

秦女士和姐姐秦敏因继承房屋产生纠纷,闹至法院。2020815日秦女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姐姐秦敏辩称,不同意秦女士的诉讼请求,所有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均等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秦沁(化名)、秦敏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两被继承人的遗产。秦沁秦敏对被继承人秦耀民(化名)赵莲英(化名)留下的房屋等遗产均等分割继承。

如今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扬州律师沈律师听完后接受了秦女士的委托,在庭中扬州律师沈律师提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秦女士应当适当多分被继承人的房屋及其他遗产。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提醒: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所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发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做子女的义务,人生不过数十载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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