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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内摔倒,谁来承担赔偿?

损害赔偿2021-05-22|人阅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购成了大众最喜欢的购物方式之一,但很多冷冻生鲜类,多数人还是选择自己去超市购买才放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超市属于公共场所,那么,在超市购物时受到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1年3月7日晚,李女士下班回家,儿子小雨说想喝牛奶但家里的牛奶已经喝完。九点左右李女士匆匆赶到附近超市准备购买,推开超市的大门李女士发现超市的员工已经在做闭店准备,还有几位保洁员在拖地。李女士怕耽误员工下班,便不禁加快了脚步,取了一个购物篮后,直径朝摆放牛奶的冷藏柜台走去。还没走几步呢,李女士脚下打滑,一个趔趄便摔倒在地,挣扎了几下,李女士发现自己起不来了。超市的几名员工听到声响后立即前来帮忙,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李女士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花费了3万多元钱。

因为与超市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女士来到首维寻求帮助,并提出诉求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扬州律师王律师为其分析:李女士与超市的纠纷属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法典》第1165条也有相关表述:“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李女士进入超市购物时,已经临近当天关店的时间了,但是仍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内,超市在营业时间开始了清扫工作,一定程度上会给还在购物的消费者造成妨碍,然而超市并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是造成李女士滑倒受到身体伤害的原因,因此,超市构成侵权,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超市是不是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

扬州律师王律师又解释:在侵权法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混合过错。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即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系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所致。《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民法典》第1173条也修改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做为消费者的李女士,在行走的过程当中,自身也有一个安全注意的义务。她明知超市快要关门了,走路的速度还比较快。而且,她也应该注意到正在拖地的保洁人员,但是最终她没有提高这个注意义务导致滑倒受伤,因此,李女士本人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对李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70%,李女士自己承担30%,双方各自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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