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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宁世律师
唐宁世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欠钱的人名下就剩一套房子,可以执行吗?

诉讼2020-12-25|人阅读

明明欠钱不还,却因为其名下只有一套房,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陷入两难的境地法院既要考虑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又要考虑到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以至于案件久拖未决。那么,被执行人如果真的只剩一套房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呢

答案是,可以执行!

最高法院最早在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中就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这里面写的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唯一住房”。很多群众误以为只要是唯一住房,就无法强制执行。实际上不是的,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假如是一套豪华别墅,有可能不是生活所必需的。法院通常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而已那么,这两种住房要如何区分呢?

首先,房屋的基本状况。比如面积大小、房间数量是否超出了一般的居住水平,如果是一套“豪宅”,自然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其次,房屋的使用情况。房屋是否使用,是否自住。如果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或者出租,那么对执行不会有任何影响。

再次,被执行人的能力。假如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执行唯一住房时就必须慎重。

最后,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是否一家人共同居住,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住房,被执行人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等因素也是法院执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查扣冻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原本名下就有房产,为了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3.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强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所以,如果欠你钱的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也不用太过担心,可以先找律师进行调查,还是有执行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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