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赔偿项目
1.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工伤期间的工资
交通食宿费
2.受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工伤期间的工资
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
二、具体赔偿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等级的高低,相关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越重的赔偿金额越多。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享有),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说明:
①1至4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5至6级的,并不必然支付伤残津贴。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员工本人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注:工伤职工(仅5至10级享有)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工亡的三项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为:42359元×20=8471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用,实行凭据报销。
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