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魏*母亲的眼中,魏*还是个单纯的孩子,并不会做出欺凌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孩子”所作的行为,他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金认为,我们看看法律怎样定义“孩子”?
1、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需要为自已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到十六岁之间的“小大人”,对如抢劫、杀人等部分严重刑事犯罪也需承担刑事责任。魏莱以及其他两名欺凌者在处于高三复读阶段,基本十六周岁以上,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年龄,如其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家长,需要为自己的孩子对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魏*以及其他两名欺凌者未满十八周岁的,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自身有财产,先以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我们不能再以“孩子”作为托词,更不能以“孩子不懂事”而免除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