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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小强律师
荆小强律师
河南-焦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求职和工作中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犯罪类型2020-06-10|人阅读

近期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通过梳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大多呈现出学历高、年龄小、通过网络犯罪且大多是公司的一般员工,其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模糊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求职不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预防因公司涉嫌犯罪而牵连到自身。在工作中涉嫌犯罪的员工大多都是 “法定犯”,“法定犯”是"自然犯"的对称,又称"行政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只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

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 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属犯罪,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犯的实质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笔者认为涉嫌犯罪的的嫌疑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可恶的犯罪,另一类则是比较可悲的犯罪,这主要是根据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的,所谓可恶的犯罪大多都是自然犯,即明知故犯,而可悲的的犯罪大多都是法定犯,在其主观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些则是主观上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构成犯罪四要件理论,主观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有些人在主观上不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还会被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刑法》规定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 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某些行为就表明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比如向“两高”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安检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以上因为,就可以判定在主观上是明知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许多犯罪中嫌疑人主观上并非明知,却被定罪处罚的原因。在求职和工作中如何预防涉嫌犯罪,本人认为做到以下三点就够了:

首先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预防因无知导致自身涉嫌犯罪。

我们常说“无知者无畏”,在本人办理过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过做多的一句话就是“早知道这是犯罪,我肯定不会去做”,我相信他们说的是自己的真心话,但是说这句话时大多数人已经身陷囹圄,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事先的预防要比时候的补救强千百倍,“法定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不多,现在学习的途径也非常多,只要大致的了解相关内容就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效果。

其次在思想上要提高警惕,克服因侥幸心理导致自身涉嫌犯罪。

大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到公司工作,涉及不到核心业务,在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公司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了解,一般都会有所察觉,这个时候是关键时期,如果及时与公司划清界限、果断离职,根据经验像这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不多,就是追究,大多也处罚的比较轻,但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个时期都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情没有那么严重,最后案发,自己涉嫌犯罪,后悔莫及。

第三要摒弃投机取巧的心理,预防因贪图“小便宜”导致自身涉嫌犯罪。

律师之间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挣钱又快又不费力气的方法全部都写进《刑法》里了”,虽然是句玩笑话,但是事实确实是这样的,靠投机取巧获得的财富是不可靠的,在一些涉嫌非法公司工作的人员,收入一般比正规的工资都要高,但是金钱与自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只有脚踏实地,依靠自己劳动获得财富才是正道。

所以在求职和工作程中要檫亮双眼,保持警惕,发现公司或者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要果断离职,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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