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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同居如何析产

离婚2012-04-19|人阅读

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同居如何析产

作者:盈科律师李娜

【绪言】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之时,房产证没有下来,法院针对购房合同如何判决。

【案情回放】

80后的小柔和小雷,相识在大一,相恋在大二、大二下学期小柔与小雷将爱巢建立在校外,节衣缩食租了间小房。毕业后小柔为了小雷放弃了老家安排好的工作,留在京城和小雷一起打拼。那时的北京公交车还没有实行优惠,上车就是一元钱,为了省一元钱,两人常常下班徒步回家,日子一天天的过,车子有了,房子有了,票子有了,可感情却没了。

由于两人没有结婚,但两人有房产,有车子,两人都要房产,争执不下,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小柔找到本律师和同事,代理此案。

【本案焦点】

由于其他原因,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双方手中现在只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国婚姻法规定: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处理,先处理离婚问题,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行主张。问题也就随之来了,这种情况下,小柔和小雷没有结婚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对于此房的审理也可以不适用婚姻法此条规定。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9月18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住宅楼一套,双方共同出资,2009年原告将贷款还清,2009年底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因双方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被告折价款。

被告辩称:认为原告主张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目前该房还没有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诉争房屋是和原告共同购买,不应当归一方所有,且我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双方的出资比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7年原被告和北京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首付款中父母为被告出资数额,关于剩余的款项,原告主张均是自已出资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诂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诉争房屋的市场现值为xxxxxx元。

【朝阳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双方当事人对按份共有的事实均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享有的份额应当各自的出资额确定。

关于双方当事人出资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首付款中被告的出资额。其他款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时间及购房目的,可以认定系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本院确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利益由原告享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和北京xxx置业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利益归原告享有。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xxxxx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由于其他原因,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双方手中现在只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国婚姻法规定: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处理,先处理离婚问题,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行主张。问题也就随之来了,这种情况下,小柔和小雷没有结婚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对于此房的审理也可以不适用婚姻法此条规定。

法院在下判决时巧妙的用物权法解决了此案的难题。

判决结果也是我方当事人想要的结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插曲闲话】

对方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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