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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刑事辩护2021-04-25|人阅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检会〔2019〕4号

五、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指导

(一)交通肇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

(3)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不起诉】

1.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2)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的;

(3)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

(4)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立功情节的;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3)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的。

2.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除外);

(4)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5)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6)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的;

(7)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二)危险驾驶罪

【主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参照以下血液酒精含量对应的量刑建议幅度,综合考虑其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80-119mg/100ml(严重情节)或120—149mg/100ml,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150-199mg/100ml,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200-249mg/100ml,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250-299mg/100ml,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300mg/100ml以上,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2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9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11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30%且行驶速度达到8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调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

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行车速度、车辆行驶环境、参与竞速车辆多少、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4.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罚金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附: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危险驾驶量刑参考表

酒精含量

量刑建议起点

罚金

规则

80-119(严重情节)

1个月至2个月

3000-6000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120-149

1个月至2个月

4000-10000

每增加5mg增加1000元

150-199

2个月至3个月

10000-15000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00-249

3个月至4个月

15000-20000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250-299

4个月至5个月

20000-25000

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

300以上

5个月至6个月

25000-30000

每增加20mg增加1000元

2.危险驾驶的其他情形,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则综合确定。

【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8)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9)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11)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2)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1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且无上述13种严重情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

(2)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不起诉处理:

(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场所短距离挪车的;

(2)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3)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的;

(4)有证据证明系隔夜醉酒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3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存款人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超过500万元不满1.5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5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每增加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数额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刑罚量更重的标准计算。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超过量刑建议起点规定人数的50%或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40%以下。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适当的罚金建议。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数额。

(3)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幅度内建议。

3.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建议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三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缓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1)清退全部吸收资金的;

(2)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吸收资金的;

(3)虽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但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

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2)未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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