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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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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作时受伤是否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劳动争议2020-06-02|人阅读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是否按照工伤待遇赔偿的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能够认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自然要按照工伤待遇赔偿。下面看几则案例:

案例一:

蒋某称是某公司的员工,职务是临时工的组长,主要负责板房工作,有时也会听从公司的安排去其他岗位工作,但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操作时所使用的设备是冠威公司提供的。公司称蒋某的工作是每天由生产主管安排生产任务,再由蒋某安排其招募的员工从事具体工作。蒋某及其临时工与公司的正式职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公司还陈述蒋某承包的是板房的生产任务,板房部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临时工是蒋某先自己招募,正式工是公司聘请,当板房的工作量较大,正式工忙不过来时就会将部分工作外包,由蒋聘临时工,蒋的酬劳是按月支付。

蒋某提供了公司的员工证以及其他临时工的《证明》为证据,公司提供大额”现金支出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提供承包合同证明,大额工资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屈某称其2017年9月15日经人介绍到公司申请做临时技工,并与介绍人双方签订《临时技术工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在公司做临时工因为现在国家规定,进厂必须购买五险,现本人申请在公司做临时工,公司是没有给本人购买五险的,万一出现任何工伤事故,或者下班途中出现的一切工伤事故,公司都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与远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人进厂做临时工,是本人自愿,公司没有任何强求。

法院认为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支付给屈某的款项摘要为“代发工资”,据此可以认定,屈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为其发放了工资。再次,屈某签订的《临时技术工协议》虽然约定“屈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屈申请在公司做临时工”内容,但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屈是何关系的情况下,仅凭该协议不能否认屈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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