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中大多数自然人选择的一种主体形式,然而也是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出资人利用该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追索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我们分两种情况解析:
一、一人公司中如何追究?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债权人追索公司债务时,最好将该股东也列为共同被告,该股东的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由股东负举证证明责任,其只有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才能免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提醒大家如果成立的是一人有限公司,一定要做到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分开,不能当做是左口袋到右口袋。
二、多人股东有限公司中如何追究?
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滥用行为具体是指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1、资本显著不足: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公司经营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2、过度支配与控制:主要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等;
3、人格混同:公司业务、员工、场所等混同,财务人员混同,股东随意使用公司资金不做记载,账目不清等
可以看出,如果是多人公司中独立人格否认,举证比较困难。大部分案例中人格否认没有被认定,法官也比较慎用该制度。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实践中,当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时,可以让主要股东个人提供保证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