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合约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都是以违约金形式,是否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出现违约行为时都能被支持呢?由于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较高的话,只要一方抗辩,法院通常会酌情降低。那么约定多少比较合适呢?
笔者检索了大部分案例,在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年利息不超过24%的标准来调整。我们知道年利息24%是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以该标准来认定违约金高低。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方式较多的是日千分之三,则月息为9%,如果一方提出过高,通常都会被调低,那么何种约定是边界呢?按照这个规律,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每日不得超过6.66%。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已不再适用24%的年利率上限。因此违约金的调整范围也将随之变化,比以前能支持的数额也更低了。
尽管如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依然还是可以将违约金设置得相对高一些,起到促进履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