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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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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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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抚养权?

离婚2021-08-26|人阅读

【基本案情】

郭某与陈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郭小某。2014年双方由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郭小某由陈某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郭小某一直寄养在其叔叔家,郭某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为郭某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

【裁判要点】

确定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应当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足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其次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心理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和关爱。幼儿在正常成长过程中,物质条件并非最重要的,在无知条件能满足起基本生存需要后,幼儿对关爱的情绪需求,远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陈某将子女送到亲戚家代养,即使代养家庭对双方幼儿关爱有加,终究不能替代幼儿对亲生父母依恋的心理需求,以及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关爱的情感需求,陈某送养行为并未考虑直接抚养子女理所应当承担的除金钱之外的陪伴、教育等责任。

【律师贴士】

经济条件不是决定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父母亲情对孩子而言是同等重要的。在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基本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除了经济物质条件的优劣之外,更应当考虑对孩子心里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幼儿,直接的亲情陪伴十分重要,直接抚养方的抚育理念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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