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徐某某系亲兄弟姐妹,张某是其亲生父亲。徐某某在出生时过继给姑父、姑母。2019年,张某在两人见证下立下遗嘱,写明因本人目前由女儿张某甲独自赡养,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全部赠与女儿张某甲个人,与其他人无关。立遗嘱人:张某,见证人:陈某、李某。其三人共同在遗嘱上签名,后张某死亡。张某甲办理继承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不予配合,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徐某某对张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裁判要点】
张某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有两位见证人进行见证。因此张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张某甲继承全部房产,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要协助张某甲办理过户手续。
徐某某与其姑父、姑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与其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故徐某某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贴士】
子女与生父母的血缘关系不能因收养而改变,但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因收养而消除,其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