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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变更遗嘱内容?

继承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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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杨某和陈某共同立下遗嘱,其中有如下内容:现有某小区房屋,待我们俩去世后赠与三个孙子女。后陈某死亡,杨某起诉要求判令小区房屋归其所有。因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立遗嘱赠与三个孙子女,陈某虽死亡,但杨某尚在,受遗赠条件不成就,法院对房屋未做分割。后杨某又起诉,要求撤销共同遗嘱中遗赠内容。

【争议焦点】

共同遗嘱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在世一方能否任意变更遗嘱内容?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是杨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杨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撤销遗赠的权利,因此判决撤销遗赠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共同遗嘱反映了共同遗嘱人对生前以及死后财产作出处分的一种合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则,也符合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处理父母财产的传统习惯,应当认可其效力。涉案共同遗嘱属于有效遗嘱,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时,属于该遗嘱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继承,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其个人部分的内容,,但共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情形。杨某撤销共同遗赠内容,既违背了共同遗赠人陈某生前意思表示,也因房屋中属于陈某个人财产份额已发生继承而无法撤销。杨某作为健在的遗嘱人,有权撤销属于自己财产份额的部分。

【律师贴士】

夫妻共同遗嘱是有效的,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仅可对自己财产份额部分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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