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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萍律师
朱建萍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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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迟迟不验收工程,工程款能否要求支付?

债权债务2020-05-18|人阅读

X年X月某涂料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表面憎水保护剂供货及喷涂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涂料公司包工包料,固定承包单价6.5元/米,暂估涂刷数量345000/米,喷涂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以后支付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内日给付,保修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涂料公司于X年12月30日如期完工,并向房产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要求房产公司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结算,房产公司拒绝了建工涂料公司的要求,其理由是现在房产公司与总承包方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双方正在进行诉讼,整个工程无法进行消防、人防的验收,待消防、人防的验收合格后再对涂料公司所涂刷的墙壁进行验收。而涂料公司则认为房产公司所找的理由只是一个借口,自己是与房产公司订立的合同,并未涉及到建筑公司,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发生的纠纷和自己没有关系。

可是,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只有在喷涂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房产公司才向涂料公司支付施工款,现在房产公司不进行验收结算,对工程量也未确认,作为施工方就只能这样等下去吗?涂料公司所承揽的项目已竣工两年多了,竣工验收报告也早就给了房产公司,可房产公司就是拖延不给验收,上百万元的工程款拖欠至今。

当今市场条件下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原因是发包方的资金在短时间内不能回笼,又要负担银行贷款利息,因此不堪重负。这种负担就转嫁到了施工企业,造成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其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从而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势必会接受发包方提出的一些苛刻条件,比如垫资、转包、付款结算等内容。

在本案中涂料公司与房产公司所发生的纠纷就很具有代表意义。在施工建筑领域,按照行业上的惯例,一般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而作为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总会找出各种理由来拒绝对工程进行验收,有的甚至已将施工项目投入使用,却仍然不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以此作为拒付款的理由,而施工企业依据合同的约定又难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针对上述现象,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减少恶意拖欠施工款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工程已经竣工做出了相应的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结合本案,涂料公司已将竣工报告提交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始终没有进行验收,在合理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涂料公司向房产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提到的涂刷面积在诉讼中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作为建工涂料公司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作为建筑涂料公司应当注意的是,打官司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内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又起诉的,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长期拖延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3年内不能及时为承包方结清工程款的话,作为承包方应当定期向发包方递交催款函,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外对于发包方拖延验收的行为,作为承包方一定要把竣工验收报告送交给发包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话,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为以后索要工程款保留了重要的证据,如果出现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形,可通过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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