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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慧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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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

合同纠纷2020-04-26|人阅读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

一、定金与违约金

所谓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二、两者的关系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法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作用,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定金是由一方预先给付给对的,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是物的担保的特定类型;违约金是在违约行发生以后再行支付的,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较定金有所弱化。正是由于定和违约金功能上的互通,为避免义务人因其同一行为承受两种不利后果,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三、司法实践中二者的适用

注意定金罚则与合同履行阶段的关系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违约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初期、尚未开始宇际尔之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以发挥担保债务履行之功能。而违约行为会同履行之前、履行期间以及一方履行完毕等各个阶段均有可能发生。在合同经订立但尚未开始实际履行时,由于双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均未届至,只有在一方符合预期违约情形时对方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这一阶段的定金适用争议不大。但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尤其是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抵作价款时,出卖人严重违约,买受人是否还能主张定金权利?对于该问题,判实务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均可适用。

(二)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与定金罚则的处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情形。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违约造成的相对方损失仍应予以赔偿。

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在解除合同时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纠纷案件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通常伴随着合同解除之后果,导致实践中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难以区分。对于该问题可以这样考虑:对于解约定金而言,定金本身就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之结果,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的规则;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令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则。质言之,在明确约定解约定金之场合,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无须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反之,在违约定金情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进而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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