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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律师
陈顺律师
河南-周口
主办律师

民间债务纠纷辩护词

债权债务2020-11-19|人阅读

  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到周口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指派我作为被告X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现依据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

  被告人XXX自始至终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案发过程,当庭有认罪、悔罪情形,既不反复,也不狡辩,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量刑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动机单一,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因民间债务纠纷引起,被告人XXX被抓的原因是债务没有清偿,不同于其他恶性暴力犯罪,并且其家属已经代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此已经消除了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XXX以前没有犯罪前科,导致今天的犯罪后果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相信通过这次教训,被告人会警醒自己,以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全部罪行供认不讳,因此希望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赔礼道歉,还清了欠款,使

  受害人心灵得到了安慰,及时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受害人也为其出具谅解书,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是初犯,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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