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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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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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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被无效的情形

合同纠纷2023-09-13|人阅读

导读:合同可以撤销无效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可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签定的合同可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签定合同的可以撤销等。

  一、合同撤销被无效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与之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二、如何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当合同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订立时显示公平的问题,或者合同订立是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该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提醒您,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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