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付廷斌律师
付廷斌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抢劫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其他2024-04-16|人阅读
  一、抢劫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的数额认定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什么

  即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如果不是直接针对他人身体施加影响力即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冒充人民警察或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应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而不以抢劫罪论。

  其次,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由被害人自己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如自己喝醉或被他人灌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被他人打昏在路边、被他人撞伤等,而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行为人乘机掠夺走财物的,只能以盗窃罪等论处,而不构成抢劫罪。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付廷斌律师
您可以咨询付廷斌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