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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汇律师
曹英汇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案件

其它2020-06-15|人阅读
案件经过及办理过程: 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被告的破产申请,出具决定书,依法裁定被告公司破产重整。 在此期间,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又其全权负责被告公司的公司管理。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我方债权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才得知被告申请破产的消息,于此同时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此时,我方债权人的案件已经进行到二审过程中,二审庭审由管理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未出判决) 2019年7月12日,由法院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共有6项议程,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报告,权利债权人核查《债权表》;3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4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务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5债权人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因我方债权人的债务尚在审理当中,未作出生效判决,故在此次会议中我方申请列为临时债权人,对债权会议的会议内容行使表决权。此次会议召开未通过债权人的表决通过。 故法院依法裁决处理破产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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