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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
杨军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关于遗嘱的撤回、变更,多份遗嘱效力

继承2021-07-27|人阅读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一:法律条文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释义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加以取消。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进行修改。

三:其它视为遗嘱撤回情形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但是其行为已经表明撤回遗嘱时,应当承认遗嘱人具有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但如果遗嘱人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如因过失而导致其遗嘱处分的标的物灭失的,不构成对遗嘱的撤回。

四:多份遗嘱的优先效力分析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生效前的继承法突出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突出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民法典生效后,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五:法律后果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期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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