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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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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情形

婚姻家庭2022-10-17|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现哪些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假如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利用探望的过程影响甚至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产生上述行为的,应当认为已经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中止探望。《民法典》并未对什么才是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中止探望的事由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并总结认为,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中止探望:(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3)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5)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三)探望的恢复恢复探望,即对探望权的限制解除,探望权恢复行使。当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探望权人对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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