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刑事办案期限——侦查期间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的办理,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经侦查后发现确实际犯罪的,侦查机关会将相关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后再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么,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之后,一共需要多少时间?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
一、拘留后逮捕前的办案期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故此,拘留后逮捕前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不超过37日。
2、检察院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七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
1、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原因的例外: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完毕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