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华交通事故赔偿案办案小结
2009年3月19日,我接受周春华的委托,担任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审代理人,通过分析案情,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实际履行,我最终把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所在地的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确定为受诉法院。
2009年4月2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保险公司提出对周春华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案件中止审理。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周春华重新鉴定之后,仍然做出了7级伤残的结论。2009年7月7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009年7月16日,法院判决书送达委托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春华27万余元,该案胜诉。
本案的两大特点,一是受诉法院的选择;二是就高不就低标准的适用。在案件中既保证了对重庆市统计数据的采用,同时也确保标的金的实际到位,避免了在跨省法院之间辗转委托执行。委托人非常满意。
总结人:林安蜀律师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