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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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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员

刑事辩护2023-12-19|人阅读

  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经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要返还资金吗

  贪污罪要返还资金。贪污罪的资金属于赃款,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三、贪污罪的金额认定是怎样

  贪污罪的数额的认定是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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