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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应注意正确计算上诉期间

其它2020-10-14|人阅读

作者:于蔚然 发布时间:2006-03-03

  北京某餐厅因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1月24日判决餐厅一方败诉,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宣判后,餐厅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通过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处理结果。2006年2月15日,餐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将上诉状交到法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为其办理上诉手续。经审查餐厅一方的上诉材料,承办法官发现餐厅的上诉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遂告知法院不能受理其上诉。餐厅一方委托代理人有了疑问:我是算好日子来交上诉状的,从2006年1月25日到2月15日,扣除春节长假和周末,刚刚13天,法院怎么说我过了上诉期间呢?  上诉期间又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对判决的上诉期间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上诉,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限均从次日起算。”按照上述规定,上诉期间是从接收到有关诉讼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的,接受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具体到本案,即餐厅一方收到判决书的次日为上诉期的第一日。餐厅一方在2006年1月24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限应从2006年1月25日开始计算,1月25日为第一日。  关于上诉期间与节假日的问题,上诉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例如本案中餐厅一方在2006年1月24日收到判决书,1月25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春节长假也不予扣除,计算在内,到2006年2月8日,十五天上诉日期正好届满,2月9日餐厅再向法院提出上诉就不发生上诉的法律效力了。此外,对于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也就是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赶上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例如,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正好是春节长假的第三天,那么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为此,法官提醒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关于上诉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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