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讲,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两个:
第一标准,是合意标准。只要是双方签字认可,或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追认的,都是典型的夫妻双方的合意。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意标准,但是根据民法的自治原则和《婚姻法》第 19 条“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规定,夫妻当然有权利约定消极财产(即债务)如何负担。
第二标准,是用途标准。只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经营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都不是判定标准。有人认为还存在“时间推定标准”,对此我并不认可。因为我觉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是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