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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律师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其它2021-04-01|人阅读

公职律师是依法治国的新生力量,是专门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队伍,但在具体实践中,公职律师制度存在一些现实问题,还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公职律师制度演进

  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困境

  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职能定位模糊、执业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缺少保障激励机制等实际问题,影响了公职律师效能的发挥。

  1.职能定位模糊。公职律师虽然与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不同,但并没有在制度层面解决因职权功能上的竞合带来的机构功能竞合和组织摩擦等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在功能上与公职律师存在着相互独立、职权功能高度重合的矛盾关系;政府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合的问题,使公职律师地位和职责不够明确、作用难以发挥。

  2.执业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公职律师分布在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学历背景,主要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实务不熟悉,对刑事、民事等法律业务更是欠缺,受限于公职人员的身份,缺少办案机会和经验,业务素质和能力无法满足党政机关的需求,有时还需要社会律师帮助。公职律师的意见难以得到重视和采纳。《意见》明确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和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但在实践中,党政机关更多考虑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存在不听取或不采纳公职律师意见的情况,使得公职律师形同虚设。

  3.保障和激励机制亟待完善。缺少切实可行的培训制度和专业评价体系,使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得不到提高和认可。公职律师的薪酬保障、办案经费保障、职级晋升保障等问题均缺少制度支持,使公职律师的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不对等,专业性劳动价值未能体现在经济待遇上,这也影响了公职律师的履职积极性。

  健全公职律师制度的构想

  随着社会发展,党政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组织领导、制度完善、监督考核、培树宣传等,如:修订律师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完善保障激励机制等,以建立一支优良的的公职律师队伍为党政机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理顺分工,明确公职律师职能定位。对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体系进行系统的完善,根据事务性质,划分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法制机构、法律顾问事务,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能范围和权利义务,厘清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交叉部分,区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差异,使公职律师成为政府法律风险预防和法律事务解决的重要力量。

  2.加强培训,保障公职律师执业独立性。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技能培养,打造高、精、专公职律师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长效培训机制,通过现场观摩、集中培训、模拟法庭、邀请专家讲座等方式,实现业务培训高端化、常态化、长效化,提高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

  3.完善保障激励机制,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严格落实《意见》精神,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和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时邀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对于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允许公职律师在保留公务员级别的同时参与技术职务评定,在具有行政职级和技术职称时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工资福利待遇;考虑在工资津贴之外增加公职律师专项津贴,以彰显公职律师的社会价值,为其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党政机关有效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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