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在创业开公司时,为了简单省事,或者为了掌握公司绝对的权利,往往只设立一个股东,即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登记在册的股东,看起来好像感觉挺好的,殊不知这种方式稍不注意就会给股东个人带来巨大的麻烦,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案例:A 公司是一家做面料的纺织品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同时张三也享有A公司100%的股权,也即公司所有事张三一个人说了算。
A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B公司购买坯布,截止到2020年5月份,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但A公司仍拖延支付。
无奈之下,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的唯一股东张三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B公司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张三的个人银行账户、房产进行冻结和查封,可以说给张三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在庭审中,张三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的财产与A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即张三的财产和A公司的财产混到一起了。最后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B公司100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张三对该1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和张三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来后,A公司和张三仍未履行,因此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将张三个人银行卡里的钱进行了划扣,不足部分,又对张三个人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最终A公司拿到了自己的货款,但张三却因此次纠纷而元气大伤。
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公司的债务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吗,为什么还要张三来承担连带责任呢?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规的意思是,当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如果股东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分开的,法院就会以此推定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了,那么股东个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怎么规避风险呢?
律师意见:
1、设立公司,尽量不要只设一个股东,哪怕在设立公司时,个人占99%的股权,剩余的1%可以给自己的家人或者信任的亲戚朋友即可,这样,个人也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掌控权,同时如果公司对外有法律纠纷,那么股东就不会因为是自然人独资而受到牵连。
2、如果真的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那么股东一定要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分割开来,不能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随便用,避免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同时公司要做好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样最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