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如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应当先以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作为实际遗产进行分割。
或者,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当先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然后按照继承的遗产份额,对死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两个以上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的遗产份额分担对死者债务的清偿责任。一般来说,继承更多遗产的人会分担更多的债务,继承较少遗产的人分担更少的债务。
当然,这种分享必须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有时,被继承人留下的是实物或不动产。如果每个继任者请求保留这些物理对象作为纪念或使用这些不动产,每个人还可以承受物理对象或不动产,然后分享责任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比例根据物理对象或不动产的价值。
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一般先以遗产清偿债务,然后分割遗产,按照遗嘱和法律的规定执行遗产。遗产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
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产的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返还。
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来偿还死者的债务
接受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只有接受继承,才能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2. 定义继承原则。继承人应当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不得清偿。
3.保留和保留的原则。继承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即使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既是养老养儿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 连带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每个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有序清算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多种取得遗产方式并存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以其收入清偿债务。不足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使用;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清偿。
(二)多个继承人债务并存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一是优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继承保障的债权等债权;然后普通的索赔就可以得到偿还。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遗产内容丰富,遗产债务复杂。先分遗产后清偿债务的做法,不利于提前预防和成功解决遗产纠纷。因此,法律应规定在遗产分割前必须清偿债务。对于继承人来说,“继承”的本质含义应该是清偿债务后的“纯”财产。如果直接分割而不清偿债务,则意味着每个继承人继承的对象是“承担债务”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