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成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即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已经履行的,不存在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
2.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一致形成的,其变更只能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允许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允许单方面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3.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随意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劳动的变化必须写下来。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时,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书面协议。任何口头达成的变更协议无效。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并应当明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 劳动合同变更还应当及时执行。
如果应当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有条款继续有效,劳动合同往往不能适应变更后的新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当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答复,不得无视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生产后,原组织机构仍然存在,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是,由于生产方向的改变,原有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不适应发展变化,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3.企业变更生产任务,导致原劳动合同中的产量、质量和生产条件发生一定变化,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当双方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客观条件的不断变化,很难执行劳动合同,或合同的性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合同的一些内容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