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长春人,以“左手外伤”于2013年11月20日就诊于长春某区级医院。2013年11月20日,张某因酒后不慎被碎玻璃割伤左手中指,创口开放,当时就诊于长春某区级医院,急诊医生紧急给予清创、止血、缝合处置。患者于两周后拆线,自觉左手中指不能弯曲,并伴有麻木感。遂就诊于上级专科医院,诊断为“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并于2013年12月12日进行修复手术,现已痊愈。
二、律师意见:
(一)院方在对张某的诊疗行为符合本级别医院的诊疗规范
该院急诊医生针对患者左手中指伤情,紧急给予清创、止血、缝合等对症处置,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但因本院无专门的手外科,不具备对患者指深肌层的伤情诊断能力,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漏诊、漏治。
(二)院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与张某的“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是因自己酒后不慎,被碎玻璃割伤左手中指,后经上级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断为“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此损害后果为此前患者原发病情,并非院方造成。院方对对患者的伤情存在一定的漏诊、漏治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上述伤情的产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经上级医院后续修复手术治疗后,目前患者伤情已经痊愈。院方的过错诊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并未妨碍或影响患者进行后续修复手术治疗,也没有导致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经验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院方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患者的“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损害责任,仅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