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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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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缺少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时如何维权

金融2020-07-16|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条是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规定,但是对于被告的证据应达到何种程度、什么情形下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等问题,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也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民间借贷,一个游离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边缘的资金融通行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很多都是熟人关系,例如朋友,亲戚,同学等,由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借贷的行为相对简单,基于信任,很多借贷双方都没有出具借据欠条等凭证,出借人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没有一个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这就给以后发生纠纷带来很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原告一旦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如果被告不应诉,法官也无法查清事实,原告仅凭一个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和一个法庭呈现的“故事”,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原告仅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又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法院此时审理的关键是查清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而借贷的合意形成是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原告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完成了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规定,被告不仅需要提出抗辩的理由,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告举证证明的程度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只需足以使得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法官对借贷合意产生了合理怀疑,被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从而将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身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时原告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那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至于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再去寻求其他途径,比如以不当得利重新起诉,这种方法基本是行不通的。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在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法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以及电话录音、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进行证据加强,以增加案件胜诉机会,而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进行佐证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待证事实也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除非被告能够对借贷关系形成自认,否则原告的主张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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