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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芊昊律师
章芊昊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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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小三的房子,原配有权要回来吗?

离婚2021-04-30|人阅读

当今社会,随着思想观念的日益开放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外情已成为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当中,小三就扮演着“婚姻杀手”的角色。既然挽回不了男人的心,那么对于男人送给小三的房子,原配有权要回吗?

【案例】

贾女士与丈夫结婚20多年,一直相敬如宾,儿女现今都已成年。可没想到的是,丈夫却在外面养小三,跟一个20多岁的女子保持地下情长达一年多,听说还赠予了一套房子给小三。贾女士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决定自己亲自去问小三讨要。那么女士有权利要吗?法律上会支持她吗?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的工资,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等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需为家庭生活支出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对非需为家庭生活支出的共同财产,则需要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因此,婚内出轨第三方,在原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庭共同财产,特别是大额财产赠送给小三的,赠予无效,若原配要求返还的,小三应返还财产。若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侵犯了不知情方的财产共有权

我国法律提倡夫妻应彼此忠诚,互相尊重。不认可、不保护婚内出轨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关系。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共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出轨的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等合法权益。

若夫或妻一方婚内出轨,并赠送大额财产给第三者,后与原配离婚,原配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向小三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

司法解释

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物赠与他人的系无效民事行为,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等财物,原配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若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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