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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雨律师
张晓雨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离婚律师主要工作内容及办案流程

离婚2020-10-22|人阅读

离婚律师主要工作内容及办案流程

根据律师代理婚姻案件的经验,通常将离婚诉讼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诉前准备阶段,主要是了解案情,收集相关信息材料;第二个阶段,是诉前调解阶段,主要在起诉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协议或者法院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第三个阶段,是诉讼阶段,即调解不成,双方差距过大,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问题。

一、诉前准备阶段

信息收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双方恋爱的时间,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地点。

2、生育子女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日前双方照看孩子的具体方式

3、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日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4、双方的财产情况,包括:

(1)房产情况。房产购买的时间、现房还是期房,房产购买时的合同价格购买时有无贷款。购房款的来源。若有贷款,首付多少,首付来源,主贷人是谁,房产证登记在何方名下,装修出资、装修时间、房产现值、剩余贷款余额本金情况、房产有无其他抵押、该房目前哪方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2)存款情况。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是否有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

(3)股票情况。双方名下有无股票,是否知道对方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股市内大约市值,是否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开户。

(4)家具电器情况是否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5)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他有较大价值动产财物的情况。

(6)汽车拥有情况。双方名下是否拥有汽车,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何地牌照、目前车辆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7)公司、企业股权。双方名下是否持有公司、企业股权,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公司、企业股金有无变动情况,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双方对公司、企业的态度等。

(8)其他财产的相关情况

5、方对于离婚是否正式谈及若谈及,双方的意见是什么

6、当事人希望律师能够解决的问题和希望获得律师什么帮助。

证据收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证据的收集;

2、“抚养权归属”证据的收集;

3、“房车存款及债权债务等财产”证据的收集;

4、“过错及责任承担”证据的收集。

二、诉前调解阶段

1、诉前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诉前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

(1)初步接触阶段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一般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争议点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般而言,对于律师的协商邀请,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

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

比如,当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他/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律师,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对方因处于离婚边缘心态烦躁易怒,并且,对于此类情况,律师会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

比如,当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律师不会与其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律师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律师只会初步接洽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

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

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律师的协商邀请,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如果对方同意协商,一般邀请对方到律师事务所或其他茶室咖啡馆协商这些场所有协商的气氛,环境也较为安静,有利于协商的进行。

双方分歧的主要类型

初次见面时,律师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及同意的情况下,会先将我方的初步意见告知对到方,一般情况下,我方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之间肯定存在较大的差距,毕竟都是站在自己一方的角度。如果差距较大,一般会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对方对我方提出的方案会表示强烈的不满和反对,并说出自己的意向和看法。

第二种可能,对方虽然对我方提出的意见和方案表示反对,但出于顾虑或其他原因,不肯说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只是要求我方再进一步让步。

通常,双方之间的分歧有种:

第一种: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是指双方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如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上有分歧。比如,房屋为婚前所买,双方均有出资,但产权记载在男方名下,但女方认为自己对于购房也有出资,因此,认为自己也应该有房产份额。这个案例中双方的争议就在法律适用上,该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

第二种道德伦理上的分歧。

比如,一方认为另一方有外遇,对于财产的分割,更多地体现在精神补偿上。对这类要求,一般没有法律依据,一方更多的是基于伦理和道德方面的优势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而言,道德伦理方面的分歧好解决,容易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因为一方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和保障,因而没有强制执行力为后盾。也就是说,给不给给多少钱,往往是基于另一方的想法。因此,这类分歧的结局,往往是要求给付赔偿一方的心理期望值被现实冲击得越来越低。这样,随着双方差距的缩小,达成合意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对于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则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因为双方的争议来自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分歧。这样的分歧通常没有直接现成的答案,甚至有些纷争法官都第一次遇上,谁是谁非,在法院判决之前双方都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各有争议,就连双方律师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若是较大的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差距,调解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所需要进行的工作量都是更大的。

第三种,非因抚养权、财产问题引发的分歧。

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出于对感情和家庭的挽留,且沟通过程中表现出情真意切的复合意向,则劝说对方回心转意难度很大,通常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③初次见面的人员安排。

初次见面若令当事人双方直接面对面地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初次见面应由律师单独与其交谈,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进一步总结双方真正争议的问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其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时为其分析调解成功对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仍然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律师的意见。

(2)深入交流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步处理做打算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近,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

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两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他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他方面更为适合。

(3)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距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予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

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律师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律师将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如果双方的差距最终不能弥合,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

2、诉前调解的必要性

(1)可以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员,具有一定的身份特性,不仅能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给对方当事人更多的重视程度,而且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以及差距的缩小,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2)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

如果能够达成合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当场办理即

,不需要再用几个月的时间打官司。同时,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

(3)可以节约经济成本

如果协议成功,则可以节省之后因组织调解和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差旅费,两次起诉的诉讼费及第二次起诉的律师费等费用。

(4)可以使夫妻离婚后保持相对较好的关系

如果最终是协议或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情感上的折磨和伤害相对诉讼较少,关系不会过于

紧张。特别是对于有孩子的当事人,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

(5)有利于避免败诉风险

有的案件,谁是谁非很容易看出来;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有经验的律师凭借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也能判明是非;但有些案件,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因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权,加之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如何执行情况如何,恐怕再有经验的律师也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就会存在风险,也就是委托人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不是法官,律师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法院的判决。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的“两可”案件,如果调解结案,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双方当事人也都是一件好事。

3、调解工作的反复性和贯穿性

整个离婚案件程序中都贯穿着调解。日前,我们在代理离婚案件中,从诉前协商立案前、立案后、开庭前、开庭后、判决后的六个阶段都坚持不懈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1)在诉前协商阶段。我们可以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找出双方差距,尝试缩小双方距离,以求调解成功;

(2)在立案前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调解意向,可以避免离婚诉累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成本,从而握手言和;

(3)在立案后在对方当事人思想受到诉讼的震动后,有利于其理智地审视其离婚要求。这时候向其送达调解意向,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4)在开庭前面对越来越近的开庭日期,对方心理上可能产生紧迫感和抵触感,此时调解有利于避免双方对簿公堂,造成终生的心理障碍和伤害

(5)在开庭后由于对双方处境和是非已基本清楚,律师组织调解,可以有利于促成调解离婚的达成;

(6)在判决后仍然有必要组织调解。虽然6成以上的离婚案件一审都不会判离但并不意味着6成以上的被告真的不愿意离婚。很多被告是基于自己的离婚目的没有达到,或是子女扶养,或是财产分割,而非认为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经过一次庭审,双方对于法院都将失去神秘感,对于法院的作用,以及双方的期望,经历一次庭审后都会有真实贴切的认识。对合理不合法、举证责任、诉讼规则、法律规定等诸个方面的司法实践,双方都能得到真实的认识以后,对于实现自己的期望,缩小双方的心理差距,调解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4、影响调解的因素

相同的调解策略、技巧和方案由不同的人来用以及面对不同的人,所能起到的效果都是不同甚至是天差地别的,经过总结,影响调解的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愤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一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另一方心存愤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对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度很大。此外,当事人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一般情况下,不论代表男方当事人,还是代表女方事人,原则上会尽量照顾和顾及女性一方的权益。事实上,男女在离婚后的处境一般是不对等的,通常女性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痛苦。

因此,从社会正义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等诸多因素考虑律师在协调时,在同等条件下,注意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在调解时,也应注意女性的心理状态,酌情处理争议及化解矛盾

(2)法官因素

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

(3)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并不是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都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

三、诉讼阶段

1、立案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身份证或居住证件;

(3)公安人口信息;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5)户口本;

立案时,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

(6)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是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项目收取诉讼费用的。

2、立案后案件跟进、继续组织调解

一般情况下,当天立案后,案件会在几天之内安排承办法官,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沟通案件调解或者开庭的时间,但受法院及法官个人工作安排的影响,案件的开庭时间无法准确预测,但通常会在一个月内收到传票。在等待开庭期间,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在举证时限内制定和提交证据

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证据的提交都是极为重要的。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律师围绕四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方面;

(2)子女应该归谁抚养方面;

(3)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处理方面;

(4)过错及责任承担。

围绕四个方面取证后,律师会制作好证据目录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即写明证据的名称以及拟证明的内容。若存在客观上无法调取的证据,律师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

4、对委托人进行开庭前的指导

(1)指导委托人如何面对法官;

(2)与委托人沟通开庭策略;

(3)向委托人释明开庭的权利、义务;

(4)告知委托人法庭调查进行的程序;

(5)与委托人沟通质证的策略和思路;

(6)与委托人沟通法庭辩论的重点和思路。

5、代理委托人参与开庭审理

(1)宣读起诉状。

(2)进行举证、质证及“假证”的甄别与应对。

(3)进行法庭调查,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及向对方进行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

(5)审查开庭笔录。

6、开庭后的工作

(1)继续组织调解工作。

双方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在开庭时往往不会把自己真实的意思和想法告知法官。庭审后,双方律师之间会进行庭下的交流和沟通。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员,对于案件的走向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因此律师之间、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往往能起到推动调解的作用。

(2)律师和法院沟通的工作

通常情况下,法庭会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段来调解解决争议,或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律师在庭审完及时向法院沟通案件情况,或请法官出面联系协调,或申请法官组织调解,借助于法院的公信力,实现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保护作用的。

(3)指导委托人和法官沟通的工作

若当事人想向法官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决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写一封对案件看法的信件,以表明自己的决心。

四、律师的其他法律服务

除了离婚诉讼业务外,律师针对婚前及婚内法律事务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并产生积极的作用。

1、针对婚前法律事务,律师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彩礼及嫁妆争议处理;

(2)婚前购房争议处理;

(3)恋爱期间借款、赠与、侵权纠纷处理。

2、针对婚后法律事务,律师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夫妻间扶养费纠纷处理;

(2)分居协议起草;

(3)婚内财产约定;

(4)婚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婚内财产分割纠纷;

(6)婚内一方因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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