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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军律师
姜晓军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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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2020-09-15|人阅读

被胁迫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何谓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院判例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21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胡某与被告夏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闹,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予以拒绝,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同时,对原告扬言道:“如不与我结婚,将打断你的腿”,还以言语威胁原告父母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方式,强行要求原告与其结婚。原告在被告的胁迫下,双方于××××年××月××日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后原、被告继续多次争吵打闹,原告父母遂发现异常,在多次追问下,原告方如实告知与被告办理登记结婚并非自愿,而系被告胁迫而为。在原告家人的支持下,原告胡某于20151030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自领取结婚证至今未举行婚礼、未共同生活、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夏某在恋爱遭拒绝后,以殴打、言语威胁原告及家人等要挟方式,胁迫原告与其领取结婚证,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结婚,故原告请求撤销该婚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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