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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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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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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回老家过节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工伤2020-10-10|人阅读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下班后回老家过节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判例:

——(2018)苏1291行初32号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孙某在原告承建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9月14日从宿舍离开乘坐孙某全摩托车回老家过中秋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孙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等基本事实及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泰州市人社局认为孙某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上下班途中”应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需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虽然孙某平时在单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镇黄庄村,其近亲属居住地亦应属于孙某的住所地之一。根据原告证人何江的陈述,孙某发生事故当天背着包离开宿舍区,且向何江陈述回老家过节,故孙某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应××为如皋市××镇黄庄村,其回宿舍收拾物品再行回老家过节,应属于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中秋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中国传统节日,孙某下班后乘坐孙兴全摩托车回位于如皋市××镇××住所××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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