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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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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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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已经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合同纠纷2020-09-03|人阅读

案情介绍:

易某某与吴为夫妻关系,被告易某勤、易德某系原告易某某的两个女儿,后易德某与被告陈某某结婚易某勤与陈某2结婚。

2008年由于吴生病,经家庭协商,在20081023日形成了《家庭协议》,约定易某某和吴的赡养义务由易德某和易某勤姐妹二人共同负责。易某某和吴某的财产由易德某、易某勤姐妹二人平均享受。易某某、大女易德某、陈某某,二女易某勤、陈某2在《家庭协议》上签字,同时有见证人签字

后吴某去世,两个女儿并没有对父亲尽赡养义务,却总认为房屋、土地、山林已经归他们所有,并在后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签署中多次闹事,2018年,易某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赠与,易某某、大女易德某、陈某某,二女易某勤、陈某2认为其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同时原告已超过撤销权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易某某是否具有撤销该赠与合同的法定条件?二、其主张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本案的《家庭协议》约定了赠与的条件是履行赡养义务,实质上是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经相关基层组织证明,大女易德某、陈某某,二女易某勤、陈某2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不断的与原告“打官司”。因此,易某某有权撤销该财产赠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对于《家庭协议》性质以及法定撤销权是否成立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虽然易某某2018年才诉至法院,但经判决才确认了该《家庭协议》中第二条、第三条协议属于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因此,应理解为原告自收到该判决之日起为“知道”可以行使撤销权之日,故易某某的主张没有超过法定除斥期。

最终法院支持了易某某的请求。

律师提醒

1. 在家庭成员的赠与协议中,即使协议不以赡养为赠与前提,在法律上对财产持有人有抚养义务的受赠人,若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2.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若物权已进行转移,想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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