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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一段时间,离婚时彩礼是否还能够返还

离婚2020-10-12|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72月方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01日按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20181月,双方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了价值共计约3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钻戒一枚,同月方某支付王某彩礼178,000,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月25日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8228日,方某、王某告一同前往深圳打工,但方某在龙华区工作,王某在龙岗区工作,同年6月方某辞去工作居住在王某承租屋至当年12月,同年年底双方一同回老家过春节。2019年农历正月期间,王某与方某及其家属因王某是否再次外出打工等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9410日,方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528日作出(2019)赣10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以方某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方某、王某离婚。判决生效后,方某、王某既未能和好,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方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向方某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方某在登记结婚后,缺乏沟融交流,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同时两人虽然已经登记结婚,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共同生活,不仅仅包含在一起居住,还需要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共同分担家庭责任的经历,需要夫妻两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而本案中王某与方某之间显然不具备上述“共同生活”的内容,两人从订婚到登记结婚之后,均只是偶尔、短暂的居住在一起过几天,尚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扶助、共同生活、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所以对于方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的诉请,可以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应当返还的彩礼金额,应当是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均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方某向王某支付的178,000元彩礼及购买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钻戒一枚,均属于彩礼的范围。

但是考虑到方某和王某还是存在共同居住的情况,最终法院酌定由王某返还方某彩礼款4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钻戒一枚。

律师提醒

1. 彩礼一般作为新婚夫妻的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一般不会予以返还,但考虑到部分情况下彩礼过高,法院会支持部分返还。

2. 彩礼的返还以结束婚姻关系为前提,并且要明确未共同生活或给导致付人生活困难,达到返还标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彩礼的给付金额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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