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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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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2021-07-16|人阅读

当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美容机构如春笋般出现,爱美人士也不仅仅局限在女性群体当中,包括很多医美相关的股票市值也是越来越高。但国内正规且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美容机构尚十分有限,且分布不均,部分机构及操作人员缺乏相关资质,因医疗美容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一般是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药物、手术(包括外科手术和激光等治疗),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医疗器械进行美容,如注射水光针便属于医疗美容的一种方式。

医疗美容需要借助医疗手段,需对人体进行侵入性的治疗,医疗美容机构与实施医疗美容的医生都需要有一定的资质。

二、什么是生活美容?

与医疗美容不同,生活美容是通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进行如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保健型的非侵入的美容护理。像纹眉等美容方式,主流还是被认定成生活美容,而非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机构与从业人员资质取得较易,生活美容完全脱离医疗行为,是一种日常消费行为。

三、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发生医疗美容纠纷,主要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向卫生所投诉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投诉等方式仍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处理。一般情况,可选择合同违约或侵权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诉讼,但因认定医疗美容是否失败很难鉴定,鉴定机构普遍认为,人的美丑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无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故医美相关纠纷若以侵权关系起诉,最终结果会与预期相差甚远,法院多数会驳回相关诉求。

笔者认为,通过合同纠纷处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率会相对较高,医疗美容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如医疗机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即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

另外,《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了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经常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因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甲去火锅店吃火锅,但由于火锅店的原因发生爆炸,导致甲容貌受损严重,甲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火锅店的行为,既是侵犯甲的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也是违反了其与甲之间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甲有权选择请求火锅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别,在目前的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精神损害,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反,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必须放弃主张违约责任的种种实益,例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主张以及举证责任的便利等,不利于保护人格权受害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996条作出了例外规定,这意味着受损害方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处理医疗美容相关案件时,可优先考虑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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