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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瑜律师
张子瑜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刑讯逼供何时休,冤假错案不再有

刑事辩护2020-08-07|人阅读

又,又,又有冤假错案了。张某环赣故意杀人案,这两天引爆网络,相信大家也看到了。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一个,1993年10月24日,以杀人嫌疑被带走,到2020年8月4日被无罪释放(时间是网络上显示的,准确时间待核实)。作为一个法律人,关于冤假错案,肯定要多关注一下。时光回溯,近些年一个个冤假错案在眼前闪过,(网上可查)如:杜某武滇、佘某林湘、赵某海豫、张某平浙叔侄俩、张某超鲁、、、等等等。稍稍总结一下,这些案件均是刑事案件,所以,我今天写这篇文字所指的冤假错案,均是指刑事案件。大家不妨到网上搜一搜这些案件,可以了解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演变过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敢说所有(因为所有的冤假错案我们也看不到,看不了),只能说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且大多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查阅一下,我国刑法最早于1979年制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后来的刑法,经多次修改,对刑讯逼供的规定一直有。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修订,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则一直没有变。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条规定也一直没有变化。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刑事的两部重要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同时,也要求办案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也就是严格依法办案。

不仅是我们法律人,可能每一个普通公民,看到这些冤假错案,都会问:法律都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呢?

问一问办案人的法律意识,也是素质?进行刑讯逼供时,有没有不能刑讯逼供的办案意识在,有没有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了解、认识,有没有明知道这是违法办案,仍是要实施这种行为等。

问一问办案人的道德良心?有没有明知当事人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仍然通过这种方式逼取口供,有没有假设当事人如果是自己,或自己的亲朋好友,你也会采取这种方式等。

问一问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审查起诉、审判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是法律禁止性行为,法律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而设置了检察、法院两个重要关卡,两个关口是如何依法把关的,为何总是一杆子到底,如此畅通?视法律规定为儿戏乎?同样的问题要问检察、法院两个关口的办案人员,假设当事人是你的亲朋好友,或者换位一下,是你自己,你还会如此办案么?

我国的法律,是大家必须遵守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党派、团体、单位,公民个人,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部门,更应积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将禁止刑讯逼供当作头条大事来抓。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在其岗位上,依法办事,则不可能去搞刑讯逼供,不会出现这么多的冤假错案。

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法治中国,不是一句空话,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在其位,谋其政,依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期待法治阳光照耀到共和国的每一个人身上,照耀到共和国的每一个地方,驱走刑讯逼供这个幽灵,则法治中国定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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