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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谕律师
郑谕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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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损害赔偿2022-05-11|人阅读

通过之前的文章,我们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非绝对的同一人。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呢?

我们发现国家立法机关对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确定了以获得利益的人来负担危险的基本原则,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参照标准,一看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看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在理解了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制定规则之后,我们对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具体举例,帮助大家快速确定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情形1:车辆所有人亲自驾驶。

车辆所有人亲自驾驶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状态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2:雇佣司机驾驶。

雇佣司机驾驶的,司机是受雇主的指挥使车辆处于运行状态,雇主仍然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3:擅自驾驶(除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外)。

擅自驾驶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司机,非经雇主同意或者非雇主的命令下,实施非雇拥的驾驶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司机偷偷开着雇主的宾利出门炫耀的,发生交通事的。鉴于司机和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根据雇佣合同关系,向司机进行追偿。

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的双方,一方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如擅自未经同意驾驶朋友的宾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或车辆的保管人(如仓库守卫)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形4:盗窃、抢劫、抢夺车辆驾驶。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情形5:出租、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因为出借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都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即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即出租人和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认定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如下: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情形6:车辆买卖但未过户。

因为车辆属于动产,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以车辆实际交付为准。车辆买卖未过户,在交付后,车辆实际使用人已经成为新的车辆所有人,即使车辆未过户(违反了行政管理规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转让的车辆属于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是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7:分期付款买卖车辆。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或者分期付款购车的同时卖方约定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买方实际支配车辆,责任主体应是买方,而不是卖方。

情形8: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情形并不鲜见,如果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终被挂靠人有过错的,挂靠人可以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向被挂靠人进行追偿。

情形9:套牌车辆。

随着交通管理措施严格,套牌车辆减少,但并非没有。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10:考驾照时发生事故

在考驾照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11:买车试驾时发生事故。

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外,赔偿时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两者对事故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内,应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汽车经销商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试驾时必须尽到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试驾者来说,试驾行为使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因此,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商应当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且适当平衡两者的利益与风险。

情形12:买车试乘时发生事故。

试乘发生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应当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车辆有责任的,试乘人也可以要求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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